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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震局等单位关于全省地震法规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二)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应急工作不断完善。
  按照《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都成立了由主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市领导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市的防震减灾工作,并明确了具体承担地震应急和其它防震减灾职能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各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机构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根据我省近几年地震应急的实践经验,结合各地的实际,省直37个部门联合制定的16个地震应急方案已全部完成修订工作,并经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审定通过。21个地级以上市应急方案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实施。总的看来,我省各市及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工作进展快,预案的内容体现了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受了地震的检验。
  (三)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得到有效加强。
  几年来,我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取得一定的实效,一批重要的监测和观测环境设施得到有效的保护。汕头市政府颁布了《汕头地震台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地震台的正常观测秩序和观测环境。深圳市政府已将地震观测设施保护纳入报建审批程序,对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的建设工程进行环境评估,对符合要求的才予以审批,从基建管理程序上为地震监测环境提供保障。广州、汕头、东莞、惠州、江门、揭阳、梅州、阳江、河源等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辖区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进行保护。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涉及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案件有10多件,80%以上都依法得到解决,涉及赔偿金额达1500多万元。
  (四)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1995年10月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后,我省工程建设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管理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主要表现为:第一,粤府[1995]85号文颁布后,各市结合当地实际,都相应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的规定。为更好地把好工程建设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关,梅州、阳江市政府还明确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纳入基建审批程序,从根本上把住了抗震设防的源头。第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不断规范,大中城市和重要工程抗震能力不断提高。目前,广州、深圳、汕头、潮州、佛山、中山、茂名等十多个大中城市的整体或部分城区及开发区都开展了地震影响小区划;一批新建、扩建的重要工程按规定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省内装机容量在25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3个核电站工程场址,重要的生命线工程、容易引起次生灾害工程,部分大型桥梁和隧道,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等都基本上完成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且大部分都按其结果确定了抗震设防要求;全省大、中型水库都重新进行了烈度复核,部分水库、防洪大堤还进行了专门的抗震性能鉴定和地震动参数评定。第三,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广州市政府从1990年起,每年拨款150万元用于抗震加固,到目前为止,已对全市教育、卫生系统的主要建筑物进行了抗震加固;汕头市几年来共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市内重点工程项目的抗震加固;省内一批重要工程项目(如茂名石化公司、沙角热电A厂、湛江发电厂等)也都进行了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贯彻执行《建筑法》,加强了对建筑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资格审查、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的抽查制度,加强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批的工程项目审查,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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