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税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业务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甬国税进[1999]150号)
各县(市)、区国税局:
最近,我局相继发出了《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进[1999]3号)、《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甬国税进[1999]58号),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对电子化管理中相应的退税单证管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按照执行。
1、对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审核有关单证,并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即可出具上述证明,不再报市局审批。
2、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要按月将留存的一份《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未办退税证明》、《出口转内销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