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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
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
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9]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自用生活区土地建设住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城市规划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将教学、科研、校园用地用于住房建设。
  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房,按《关于利用自有资金建设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明电[1998]186号)和省计委、建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计资[1998]921号)的规定执行,在2000年1月1日前未建成的,不得按房改成本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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