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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国税部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我省国税部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45号 1999年4月6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国税部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本费标准出售发票及各种表、单、簿,不许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二、对经国税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用票单位,由用票单位与发票承印企业自行结算货款,国税机关要做好监印及其它管理工作。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省局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统一规格、统一内容的《发票登记簿》。《发票登记簿》由省局统一印制,请各市、地国税局于5月10日前将所需数量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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