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9)38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撤村建居试点村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批准实施前,农村居民私人建房一律不得占用农用地。
二、撤村建居试点村范围内未经依法审批建造的村民住宅均应拆除。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建设,并在5月底前予以拆除(个别特殊困难的,经市政府同意,可延迟至6月底):
1、市委办(1998)126号文件发布以后,在原住宅上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
2、市委办(1998)126号文件发布以后,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或搭建的;
3、市委办(1998)126号文件发布以后,未经批准原地翻建的;
4、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严重影响居住环境、消防等公共安全的;
5、占压规划居民点内道路、河道及其他管线设施的。
三、撤村建居试点村范围内的违法住宅以及其他违法建筑,由区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土管、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制止和拆除。违法建造的后果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担;非法审批的,由批准机关承担违法审批的法律责任。
四、对未经批准建造的农居,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出租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
五、市规划局应在6月中旬前确定撤村建居试点村农居点的控制性规划范围和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撤村建居试点村农居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城乡建委论证后审批。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撤村建居试点村原农户住宅需要重新建设的,原则上由乡(镇)政府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建造多层联体住宅,并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面积:按6人以上户不超过240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200平方米,3人以下户不超过14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2、新居建成后,旧房必须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