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7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撤村建居
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杭政发[1999]85号 1999年5月1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土管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拟订的《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撤村建居改革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理顺城郊结合部的管理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的必然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我市积极推进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并已取得初步成果,但在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少部分村不顾市委、市政府的三令五申,突击违法占地,非法建房,严重影响了撤村建居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严重阻碍了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破坏了城市的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确保我市撤村建居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市委办[1998]126号)精神,充分认识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刹住借撤村建居之机违法建房之风。
要严肃政策,加大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的力度。各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班子,组织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完成拆违工作。
凡撤村建居后拟批准的村民住宅建设,在批准之前,必须张榜公布,公开住房占地、建筑面积、层高等内容,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到群众举报,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弄虚作假的,除吊销规划许可证外,其建筑按违法建筑无条件予以拆除。
市区范围的其他违章建筑,包括撤村建居以前的违章建筑,继续按原有的规定予以处理和拆除。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土地管理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