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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使用发票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使用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1999]25号 1999年5月10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日,市交通局为加强我市汽车租赁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租承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印发了《天津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汽车租赁业使用的票据,保证税收及时征缴,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汽车租赁行业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结算汽车租赁费,其他票据不得作为结算汽车租赁费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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