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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部分区县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部分区县地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津地税三[1999]2号 1999年5月11日)


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北辰区、五县地方税务分局:
  市局曾于1989年4月陆续下发了财税三[1989]39号、40号、42号、47号、49号文件,同意对你区、县部分乡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或减征30%税额的照顾。现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你区、县享受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区,恢复按《天津市实施的办法》所附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中规定的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局下发的财税三[1989]39号、40号、42号、47号、4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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