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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庆榆树林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应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庆榆树林油田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应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黑地税发[1999]59号 1999年4月14日)


肇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肇地税[1999]第11号《关于大庆榆树林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应纳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大庆石油管理局单位税额每吨24元。大庆榆树林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原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十一场的基础上实行改制经营的,并仍由大庆石油管理局控股(控股额占全部股本的88%以上)。因此,该企业资源税应按单位税额每吨24元执行。
  2、关于调整单位税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调整资源税纳税人单位税额,因此,在国家没有对原油资源税税额进行调整之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你局原对树二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按每吨8元,征收原油资源税的做法,不符合国家规定,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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