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村集体农用土地在由储备中心依法征用的同时,应向省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申报手续。未列入储备中心征用范围的农用地,也一并办理转为国有和农用地转用申报手续。
四、经依法批准的原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乡(镇)村企业用地、乡(镇)村公用事业用地、农居点用地(宅基地)等,经依法批准转为国有,由现用地单位或个人继续使用(参照集体土地实施地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另行规定),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备注说明撤村建居)。以后国家建设需使用时,应参照当时的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按《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五、对未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农居点用地(宅基地)、村办企业用地、村公用事业用地等,按照新《
土地管理法》及规划、土管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处理后符合规划使用条件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而一时确实难以拆除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办妥手续,可予暂保使用,但国家建设需使用土地时应无条件服从,对地面建筑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六、收回的由农民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参照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扣除土地补偿费后予以补偿。收回的在国有河道、滩涂上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围垦的土地,参照集体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七、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属西湖风景区内的,由市园林部门征用并实施管理,其他林地,由市林业部门征用并实施管理。征地补偿价格等事宜,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园林文物局、市林水局制定相应的规定及补偿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的国有林地,属西湖风景区内的,由市园林文物局按每亩3000元的标准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并收回该国有林地的代管管护证和管理权,由市园林部门实施管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的其他国有林地,由市林水局按上述标准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并收回管理权,由市林业部门实施管理。
八、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在市、区撤村建居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土地清理、测绘、核实土地利用现状、确认土地面积、办理征地补偿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