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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地管理局《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地管理局
《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1999]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土地管理局拟订的《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为推动我市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委办(1998)126号《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中有关集体所有土地处置的实施办法》的精神,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现就我市撤村建居中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撤销村建制,原村集体农用土地由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称储备中心)依法征用后转为国有。其经济补偿分菜地(茶地、鱼塘)和其他农用土地二类标准执行,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批复。
  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由储备中心按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撤销村建制征用集体土地经济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向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清补偿费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交付土地,由储备中心管理使用。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经依法批准转为国有,由现用地单位或个人继续使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备注说明撤村建居)),不得抛荒。以后国家建设需使用时,应参照当时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
  历年征地中经市政府同意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生活发展的用地,以及规划农居点内的零星农用地,不列入储备中心征用的范围。
  由储备中心管理使用的原村集体农用土地,在未确定建设项目前,应组织他人耕种或会同市园林部门进行临时绿化,不得抛荒。
  二、为解决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生活问题,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在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其面积控制在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留出的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土地的用途,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和出租。留用地在实施非农建设时,免收各项规费,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各区政府以及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留土地的管理。在未确定建设项目前,留用地不得抛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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