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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面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操作办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区所的职责
  1.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指标。
  2.负责辖区内除涉外房产及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的宾馆、酒店以外的房屋租赁登记和市所委托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审查、登记、管理。
  3.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价格评估。
  4.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市场的稽查。
  5.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并上报市所备案;协助执行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所在辖区做好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房屋租赁管理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数据磁盘。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所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九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五条 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2.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能,督促区所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文书、鉴定专用章、培训发证上岗、使用电脑软件、资料归档、收费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所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对区所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的非住宅房产和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含影剧院、歌舞厅等)以及省、市法院委托,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涉外房产是指房产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
  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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