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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面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操作办法

  2.负责建立区局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未建立联网前,区局负责每月将修绘的资料送市局归档,作统一管理。
  3.区局施测的房地产基础地籍图、分宗图及较大项目的房地产测绘的图件、资料、控制点坐标、验收报告等,需复制送市局整理归档。
  4.地籍图应按保密条例进行管理,严禁擅自复印、复制。
  5.负责市局交办的其它测绘任务。

第七章 房地产评估

  第二十条 市局的职责
  负责政府指令性评估即政府公益性、职能性评估,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
  3.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 区局的职责
  评估业务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2.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
  3.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
  4.房屋抵押、典当、投保等。

第八章 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全市范围的贯彻执行;参与制定房地产租赁管理法规、政策。
  2.负责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所每年向区所下达工作指标,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的房屋租赁,以及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其中港澳台同胞出租住宅的,由区局办理。
  5.组织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参与制定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原为指导价格)。
  7.检查监督全市房屋管理执法情况,受理对违法房屋租赁行为和违法管理行为的检举、投诉;协助房屋租赁案件的行政复议、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事表格的统一印制工作。
  9.参与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调研和信息收集、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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