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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面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操作办法

  1.负责全市国土房产登记发证作业的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登记发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全市房地产登记发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各区局发证办的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对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予以确权发证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全市单位自管房及私房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的确权登记。
  3.负责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核发他项权证或出具抵押备案证明书。
  第十七条 区局的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改制、资产重组的非生产性单位自管房的初始登记及总登记、落实政策的私人房屋的登记和直管公房的在市局整幢初始确权后的公、私房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除买卖交易外的继承、赠与登记)。
  2.负责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收案和到市局办理土地出让金的审核及征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核发他项权证。
  3.负责对集体土地房产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发证,对“两违”集资房经市局确权后发证。
  4.条件成熟后,逐步施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第六章 房地产测绘

  第十八条 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作业的监督管理,房地产测绘资质审查报批,并对区局和受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2.负责贯彻测绘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
  3.负责全市房地产的地籍管理,负责地籍图地号的编写、管理、图件资料的收集、保存、更新、利用等工作。
  4.负责提高测绘管理自动化水平,完善改进房地产绘图软件,建立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
  5.负责组织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拆迁征审等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市局发证需进行房地产测绘的工作。
  6.负责全市房地产地籍基础图和较大项目房地产测绘的组织实施。
  7.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8.负责裁定房地产测绘纠纷。
  第十九条 区局的职责
  1.负责区辖内直管公房、集体土地房产的测绘,受市局委托和监督可进行区辖内房改房和集资房的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区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经市局审批的区局也可负责其他属市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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