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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落政后原配给私房业主公有住房回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房落政后原配
给私房业主公有住房回收工作的通知
(沪府私房落政[1999]第12号)


各区私房落政办:
  私房落政后原配给私房业主的公有住房的回收工作,应严格执行沪委(1981)32号文“房主收回私房或另行安排住房后,应将以前配给他们的居住房屋退出,退出的住房仍应作为落实私房政策的专用房源,不得移作他用”的规定。
  鉴于原配给私房业主(包括同住人)的公有住房至今尚未收回,相隔时间长,情况变化的实际情况,为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现将回收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和做法通知如下:
  1、按市私房落政(1994)第50号文《关于重申做好私房落政后应回收原配过渡房注记的通知》精神,会同区房管局严格控制,防止发生该类房屋差价调房和出售,给回收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2、私房落政后,业主家庭人口变化而住房困难,确实难以退出原配给的公有住房,经区落政办复核报市落政办批准,其原配给的公有住房可按所在地的市场价的八五折计价,有偿转让给现使用者正式租赁使用。
  3、回收的房源落政难以使用的,区落政办报经我办批准,可委托区房管局有关单位转让,回笼资金按70%的比例留存区局,作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及代管房产的经费,30%的资金上缴市落政办,作为落政专用资金。
  4、对无理强占原配给的公有住房,经做工作仍拒退的,诉法院处理。
  5、原配公有住房系新里以下的旧房,在市政建设、改造、开发中被拆除的,除对私房业主(包括同住人)继续追缴外,要做好注记,予以注销。
  6、在诉请法院处理的案件中,如落政私房与应回收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的,落政私房所在地的区私房落政办将原配公有住房手续等资料移交应回收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私房落政办,由该区房管局诉请法院处理。回收的房源留在该区按本通知第3、第5点要求处理。
  7、区落政办可从留存在区局的资金中提取10%,作为落政办日常办公经费。
  私房落政后原配给业主公有住房的回收工作难度大,情况复杂,望各区私房落政办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及时沟通情况,互相配合,加强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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