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
军区关于在民兵应急分队中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通知
(粤府[1999]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绿化达标后,大部分林区逐步形成以中幼松林为主体的森林群落,草高林密,一旦发生山火,扑救工作极其困难,森林防火形势越来越严峻。为巩固十年绿化成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省人民政府与省军区研究决定,在全省各市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组建森林消防队。
一、原则与任务
(一)各市、县(市、区)以民兵应急分队为主,组建森林消防队。每队组编100人左右。具体组建方案由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商所在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森林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人员集中、机动方便、反应快速、保障有力”为原则,以交通方便、通讯较发达、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单位)人员为主要对象。
(三)森林消防队组建后,原有的建制与管理关系不变,隶属当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协助。
(四)森林消防队主要承担本辖区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调动使用权限与民兵应急分队相同。必要时,军分区(警备区)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调动使用;省军区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调动使用。执行扑火任务过程中,由当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组织指挥,地方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后勤供给保障和业务指导。
二、管理与培训
(一)森林消防队按民兵应急分队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根据森林消防任务的实际情况,配备队长、副队长,制订队长、副队长职责和队员守则,建立值班、训练、学习和参加扑火的规章制度。
(二)森林消防队队员要按规定参加民兵预备兵役的教育训练。各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要主动配合当地军事机关抓好森林扑火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开展扑火技能演练,使每个队员都能熟悉掌握各种扑火机具性能和使用方法,提高队伍扑火救灾整体水平。
三、经费与装备
森林消防队组建和运作经费以“地方自筹为主,省适当补助”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