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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抓好省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抓好省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54号 1999年4月12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省局已下发了《关于切实抓好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省级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省局强调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市、县局要顾全大局,重视加强省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做到管理到位,征收到位。
  二、省地税局、省财政厅黑地税联[1998]8号文件列举的
  企业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文件虽未列举但实际是省属的国有企业,省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省级收入,入省国库。省及各地、市、县新华书店属省属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入省国库。各地、市、县局要依法征收,依规入库,严禁混库。
  三、省级企业政策性减税免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用所得额弥补亏损等,要报省地税局批准,各地、市县局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越权审批。
  四、各主管地税分局要做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监管工作,互通情况,对未申报纳税或申报不实的,按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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