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第77号令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市政府
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9年4月19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便单位和个人缴纳费款,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防止财政性资金流失,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市直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机构。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柰款分离指执收部门(单位)收取费款时,向纳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能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由纳费人将费款直接交入财政帐户的一种征收方法。
第四条 票款分离采用以下方式实施:50元以上的费款由执收部门(单位)开具“缴款通知单”纳费人持“缴款通知单”直接到财政委托代收的金融机构缴纳费款。50元以下(含50元的)的费款由纳费人直接交到执收部门(单位),由执收部门(单位)开具由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 财政征管机构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他离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确定、公布纳入票款分离的行政事来性收费项目。
(二)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开设收款处,收款处的具体布点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方便缴款的原则确定。
(三)负责印制、发放、审验、核销“缴款通知单”。
(四)负责开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款解缴帐户和预算外资金收款解缴帐户。
(五)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被委托代收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财政征管机构票款分离业务的要求开展代收代缴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七条 凡被确定为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单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向纳费人开具“缴款通知单”,并督促纳费人按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将费款足额交入代收金融机构。
(二)对不按规定缴纳费款的纳费人,应根据各自职能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令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