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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扩大内需优化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本着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场设施租赁费,促进我省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34号文件精神,以提高住户租金、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建立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城镇住房消费,推动住宅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实行价格倾斜和扶持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一)围绕建立十大生产基地和五大支柱产业,实行价格倾斜政策。对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产品要尽快理顺,不定亏损价格。对依托资源优势开发的高附加值产品,允许获得高额利润,推动其加快发展。对实行中央定价的产品,积极争取国家制定支持性价格,扶持我省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促进工业结构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二)完善服务价格政策,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补偿机制,促进医疗、教育、科技、餐饮娱乐、中介服务等第三产业加快发展。
  (三)加大优质优价政策的实施力度,鼓励企业发展名优产品,对获得省以上名牌称号的省定价产品,经企业申请,可实行单独加价,推动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适当延长新产品试销价格期限,鼓励企业增加技术投入,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加快产品结构调整。适当提高专利代理收费标准,支持专利代理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对高新技术产品制定支持性价格,扶植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引导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四)在建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可以收取污水处理费,增强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保护生态环境。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要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四、整顿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一)继续清理乱收费。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黑发[1997]20号文件精神,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取消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和通过价格收取的各种基金、附加项目,做好“切一刀”和全面清理工作。公布已取消收费的目录,加强对已取消收费的跟踪监督和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卫生防疫监督检测收费、技术监督收费和环保收费进行专项治理,解决重复收费、交叉收费、多次收费和强制收费的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坚持并完善收费年审制度、许可证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强化制约机制,切实防止乱收费回潮和反弹。继续推行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发放范围由1万户扩大到3万户,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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