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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扩大内需优化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扩大内需优化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9]10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扩大内需、优化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4月9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积极推进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为扩大国内需求,优化经济结构,培育新的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机制,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投向,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发展
  (一)抓住当前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的时机,修订地方定价目录,进一步放开适宜由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使价格更加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正确引导社会消费,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改革电价形成机制,逐步推行厂网分开和竞价上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推进公共交通票价改革,对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开发的公共交通专线实行新线新价,加大引入竞争机制的力度,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二)积极调整城市供水、水利工程供水、交通、铁路、邮电等基础价格,鼓励政府、企业和国内外其他投资者向基础产业扩大投资,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发展。
  (三)对贷款和集资建设的路桥,合理制定路桥收费标准,进一步筹措交通建设资金,增强地方政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能力。对经省政府批准,以出让、合作经营、独资、股份参与等形式建设的路桥,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率,吸引更多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二、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刺激消费需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对计划经济时期为抑制消费而设立的各种增容费、贴费和附加费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减免的减免,鼓励企业和居民扩大消费。降低电话初装费、移动通讯工具入网费、出租汽车起价费,刺激居民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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