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三、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纳税人帐面亏损额按照税收政策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额,而不是指纳税人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纳税人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可以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纳税人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经检查调整后,无论是有盈余或仍然亏损,如纳税人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弥补,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亏损弥补顺序
纳税人用当年应纳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暂按下列顺序依次弥补,弥补后有盈余的,按照所盈余所得的性质作相应的处理:(1)征税所得;(2)补税比例较高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下同);(3)补税比例较低的投资收益;(4)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5)其他免税所得。
五、税前亏损弥补的审核(编者注:国发[2004]16号取消审批,后续管理见国税发[2004]82号。)
企业弥补亏损原则上应在年终后一次性办理,但个别金额较大的,经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用其产生的盈利先弥补亏损;年终,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弥补亏损申报、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