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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五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
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130号 1999年4月12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制度,严格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五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二、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独立核算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各分立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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