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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解除或终止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应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依法解决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并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将本人一年的基本生活费一次发给本人。一次性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仍实行“三家抬”的办法。企业在申请社会和财政资金时,应持下岗职工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自谋职业的证明(聘用合同、营业执照等)。
  五、接续好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只要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均应连续计算,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再就业服务中心代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机构不能以企业其它职工是否缴纳为由拒收。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后,社会保险机构在收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时应从人数中予以剔除。
  按照陕劳发[1998]3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了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继续执行,但必须按照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无效协议。今后,企业在同下岗职工签订协议时,应将名称规范为保留社会保险协议,协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六、加强对兼并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
  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进入企业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由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妥善予以安置。其经费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规定,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兼并企业要负责被兼并企业的人员安置。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执行国家和我省的再就业政策,其经费由兼并企业承担。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兼并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原则上不实行“买断工龄”的办法。过去已经实行“买断工龄”办法的,企业同职工的劳动关系即予解除,企业不再负责安置。
  七、进一步强化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陕再就办字[1998]008号)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要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下岗职工学习时事政治,对他们进行就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进一步理解国家再就业政策,树立自谋职业的意识。每年要至少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一次实用技能培训,帮助下岗职工提高再就业能力。要把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作为重要任务,制订出工作计划和措施,努力做到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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