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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照陕劳办发[1998]326号文件的规定,签订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
  除劳动部门已认定的下岗职工外,企业确需安排新的下岗的职工的,要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操作,使新下岗的职工随下岗随进中心。
  下岗职工的协议期限从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之日起计算。原劳动合同期限长于3年的,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原劳动合同期限等于或短于3年的,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原劳动合同的期限。
  协议必须由企业和下岗职工本人签订,在签订协议时弄虚作假,找他人代签或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协议无效。
  对于经企业反复动员后,仍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起始日期从劳动部门认定为下岗职工之日算起。
  盈利的国有企业也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企业全部承担外,其它方面仍应执行全省统一的政策规定。
  三、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制的遗留问题。
  国有企业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全体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能安排职工下岗。
  国有企业确需安排没有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固定工下岗的,应首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补签劳动合同,然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下岗手续。对确需安排下岗的原固定工,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3年。
  四、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原则上不能回到原企业。协议期内实现再就业或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都要同其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已经与新的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企业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招收新职工时,应通过劳动力市场,首先从本企业的下岗职工中招收,但必须按照实现再就业办理,解除原劳动合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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