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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发[1999]154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当前,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规范再就业工作,认真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坚持“三三制”原则,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地市劳动局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的规定,首先把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落实到位。对于省上下拨的补助资金及借款,各地市原则上要按照地(市)县两级实际承担的下岗职工任务进行分配,并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要认真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确保社会筹集部分资金落实。社会筹集资金的不足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保证。所有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执行省上确定的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今年4月份起,我省原来实行的发放“生活困难职工卡”的办法不再实行。但帮困基金仍继续收缴,作为社会筹集资金,纳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使用。
  要加强对企业承担部分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属以下企业中,凡不符合《陕西省国有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财政补助试行办法》(陕财社[1998]144号)规定的财政补贴标准的,都必须按规定比例承担本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规定,把基本生活费按月发到下岗职工手中,不能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
  除需要财政补贴的企业外,其它企业应承担的资金要首先拨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帐户,并凭银行拨款进帐单申请社会筹集和财政承担资金。但社会筹集资金和财政承担资金不能把对方资金是否到位作为前提条件而拖延资金拨付。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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