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
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榕国税所[1999]183号 1999年5月6日)
省地税局、国税局已以闽地税二[1999]10号联合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8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企业移交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以及撤销企业的所得税清算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福建省军队、武警部队办企业交接工作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在1999年6月20日内,对辖区内办理移交手续的企业(名单附后)进行逐户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填入附表一,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二、根据省国税局《关于同意先办理撤销企业手续的函》(闽国税函[1998]009、010号)所附的撤销企业中,各单位要在1999年6月20日内对原属于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名单附后)进行逐户清算,并将清算情况填入附表二,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三、对移交地税局管征的企业和已办理撤销手续的企业要进行汇算检查与清算,并将新欠的企业所得税款补缴入中央金库。
附件:1、军队、武警部队办企业移交情况登记表(略)
2、军队、武警部队办企业撤销清算情况表(略)
3、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名单
4、军队武警部队撤销企业名单
附件3:
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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