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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73号 1999年4月13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研究同意,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黑财法税字[1998]7号文件所附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省级第二批)》中第68页“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同时废止。本文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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