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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

  四、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水平在经营者考核年度实得全部收入的-倍之内确定。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是指考核年度内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国内同行业达到领先水平的企业经营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考核年度结束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者,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奖励意见,连同经财政、经贸、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确认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经营者,给予一次性重奖。特殊贡献是指连续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国内同行业达到领先水平,以及达到国际水平的企业经营者。特殊贡献经营者的重奖幅度按上述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考核提出意见,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年薪制试点企业经营者的一次性奖励和重奖可比照上述原则执行。经营者在同一考核年度内不得重复受奖。
  五、企业经营者一律不得从本企业领取咨询费、鉴定费等工资外收入,不得从下属企业或兼职企业中领取任何报酬,一名经营者只能领取一份工资性收入。
  六、扩大经营者年薪制试点范围。在省上确定的60户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从1999年起对已经或将按照(公司法)进行资产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都要纳入年薪制试点范围。
  七、企业经营者是指在职的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可比照上述原则执行。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副厂长、副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三总师、享受副厂级待遇的厂长助理等)的工资收入,应在低于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前提下,按照上述原则和企业内部分配办法执行,并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经营者收入下浮时,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也应相应下浮。
  八、企业经营者的所有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得税的申报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企业应按国家关于扣缴纳税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规定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表中应包括经营者从本企业获得的全部收入,不得遗漏。
  九、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有关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乱开口子超过现行各项规定获取个人收入的经营者,除扣回其超发收入外,要按《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解聘)其职务。对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经营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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