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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
(陕劳发[1999]159号)


各地、市劳动局,杨凌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我省一大批国有企业通过联合兼并、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使企业规模、领导体制发生了新的变化。为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国家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合理调节和规范企业经营者与企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格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制度、加强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由劳动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兑现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各种工资性收入,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制度。企业主管部门(产权部门或董事会,下同)应在考核年度结束后,按照事先确定的各项经济考核指标,在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兑现方案,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报审经营者工资收入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实行的工资制度、奖金制度、工资标准、津贴补贴标准、工资的变动和调整,实得全部收入水平及其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倍数关系等。
  二、经营者业绩考核。考核年度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考核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视考核情况兑现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对没有完成实现税利、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资本收益率等主要指标的经营者,或在正常经营条件下主要经济指标下浮,以及将盈利企业经营为亏损企业、亏损企业增亏或三年不能扭亏的企业经营者,在本考核年度内不能获取奖金或晋升基本工资。年度兑现经营者工资收入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留出该经营者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作为风险抵押金,待任期结束,并进行全面的离任审计后,确无重大问题的,方可正常离任,并将风险抵押金退还本人。
  三、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水平,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经营者的全部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根据其经营业绩可在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一至三倍(相当于四倍)的范围内提出,不得突破。凡巧立名目,擅自为自己开口子或以各种名义超发的任何收入,均属违纪行为。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水平,按《陕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陕劳发[1996]389号)和《陕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实施意见》(陕劳发[1997]56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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