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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统计专业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统计专业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1999]184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统计专业知识培训收费问题的函》(粤统函[1999]28号)悉。现函复如下:
  全省各地统计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统字[1998]230号)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人事部、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52号)的精神,分别对不具备统计上岗资格的人员和具有相应统计专业职称的人员进行统计专业知识培训或开展继续教育。鉴于开展上述培训和继续教育没有专项经费的实际,为了保证该项工作的开展,根据省委、省府办粤办发[1998]1号文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统计部门在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同时,按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3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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