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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

  (四)破产、关闭、解体、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
  (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报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并到指定的医院就医,其住院医疗费按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凭据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不含自费药品,下同)的6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3年的,按60%补助;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5年的,按65%补助;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按70%补助;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按75%补助;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因计划外生育或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原本人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死亡丧葬补助金,并发给供养的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三条 生活补助金标准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足额缴失业保险费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企业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领取本人实际工作年限50%失业保险金标准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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