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基金开支项目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用于再就业基金的费用;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为保证失业保险金的及时发放,市、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必须留足失业保险周转金和支付备用金。周转金和支付备用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计算。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三条 基金预、决算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终止、解除(解聘)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答复单位。
失业人员凭原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3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由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发《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后,凭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