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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教委、计委《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进一步加大向非国有单位输送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大力支持集体、三资、私营、联营和股份制企业等单位接收毕业生,积极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给予帮助,放宽专业、学历和生源限制。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有效地帮助解决人事代理等实际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走自主创业、科技创业和艰苦创业的道路,对要求自谋职业、自办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的毕业生给予支持,根据本人的要求,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可对其实施管理。
  八、严格对毕业生收费的管理,坚决禁止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乱收费现象。按照国务院和国家计委、教育部的规定,各部门和大中专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如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上岗押金、推荐费等,应一律取消。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对高校毕业生收费的有关政策,对省政府批准的有关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重新审定后执行。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向毕业生收费,一经发现,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外,要严肃处理。
  九、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理顺各种关系,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接收非当地生源毕业生的中、省直单位,要提前将毕业生名单报送省或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的,要给予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对已落实具体工作单位、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派遣的毕业生,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拖延,保证毕业生按时就业。
  十、转变职能,搞好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服务工作。各级毕业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指导。要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配备人员,搞好培训,使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经常化、规范化,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帮助和服务,并及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要重视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大中专院校以及用人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国情、政策以及择业意识和求职技能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引导他们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十二、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始终把保持稳定放在工作的首位,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措施,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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