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教委、计委
《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27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教委、计委《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199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企业减员增效的新形势,供需矛盾仍很大,任务十分艰巨。为了做好今年我省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和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字[1999]2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做好1999年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国家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针、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省生源毕业生(含国家部委院校留成以及省外院校派遣到我省报到的毕业生),主要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研究生的就业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本专科毕业生主要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首先保证重点单位和来源地区的需要;中专毕业生主要在来源地区的本行业内就业;委托、定向等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
三、加强宏观管理,做好毕业生流向的调控工作。对我省农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单位需要的毕业生,特别是本科层次以上的紧缺专业毕业生,要给予充分保证。重点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与毕业生签订的协议要优先考虑,并放宽地域等条件限制,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要坚持人才合理流向,保证毕业生资源的合理使用。要坚持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的方针,采取积极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农村工作。对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边远地区、艰苦行业的毕业生,根据各单位情况可适当提高工资等待遇。对到农村工作的毕业生,其人事、户口关系可留在城市,并继续实行工资适当高定的政策。
四、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继续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办法。凡在毕业时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派回家庭所在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单位。1年内落实单位的,要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待业毕业生提供服务,可组织待业毕业生再学习和进行转岗专业技能培训,增强竞争力,帮助他们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培训经费不足部分可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补助。加强对待业期间毕业生的管理,制定相应政策和办法,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对服从安排的毕业生,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