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农场和华侨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厅另行专题研究。
(五)城镇小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逐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是:现仍与小集体企业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并由企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后,原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并享受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自动调整的待遇;在职职工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从参加当月起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
(六)对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中断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只能按本人中断缴费当年全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多次中断缴费的,扣减中断缴费的全部年份,推算出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年份,并按推算后的年份当年全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其待遇。
(七)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关于“原来由几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的,可确定由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合并征收,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职能移交给统一征收的机构”的精神,中区直企业单位的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由自治区劳动厅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合并征收,医疗保险费的征收问题待全区统一方案下达后定。
四、大力开展全区性的宣传发动工作
两个条例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基金收缴率是巩固两个确保的有力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通过出墙报、版报,发宣传单,开宣传车,上街开展咨询活动,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大力宣传两个条例及社会保险的有关知识。宣传要面向所有的劳动者,特别要积极向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宣传,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单位法人代表的宣传。自治区将组织一次全区性的宣传月和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咨询日活动,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