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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要建立健全三项制度
  1、建立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制度。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合并征收。
  2、完善全额缴拨制度。从1999年5月起,全区社会保险机构与企业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时,一律实行全额缴拨,取消差额结算。今后一律取消“协议缴费”办法。同时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1999年全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要达到60%以上。
  3、完善个人帐户制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单位和个人不缴费的,养老保险不能记录个人帐户,医疗保险不能支付医疗费用。1999年6月30日前,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要完成1998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工作,打印对帐单率和职工个人对帐签名率均要达到100%。
  (四)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抓好三项检查
  1、1999年6月30日前,各级社会保险内审机构要完成不少于本地区参保单位总数5%的审计工作。审计的重点是单位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等。防止单位瞒报、漏报、错报,纠正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2、1999年第二季度全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社会保险专项执法大检查。
  3、1999年第三季度,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半年社会保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三、认真贯彻两个条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应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均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本人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职工所在企业改制(改组)后,社会保险关系不中断,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改制(改组)企业分流到私营、个体等经济组织就业的职工,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企业改制(改组)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城镇各用人单位招收的农民工,要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个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或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全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其在跨统筹范围流动或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机构同时与其解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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