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省道1911线
阳山岭背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费[1999]14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清远市物价局、交委:
《关于省道1911线岭背收费站收费标准及年限的请示》(清市交报[1999]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阳山县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8]817号、计建0339号、省计委粤计交[1995]423号及省交通厅粤交路函[1999]204号文有关规定,同意省道1911线阳山县城至岭背线(全长23.48公里,含连接连江大桥段及岭背墟支线的3.28公里,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改造建设工程竣工通车并交工验收后,由阳山县粤清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在该路段“岭背收费站”对过往机动车辆单向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外,全部用于偿还省道1911线阳山县城至岭背改造工程贷款本息和有偿集资。还清投资本息后原则上应停止收费。收费站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将提取管理费比例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各类车流量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