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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改制后的事务所,实行出资人大会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出资人大会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出资人大会下设发起人会,发起人会为出资人大会的执行机构。发起人会议由主任会计师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事务所重大问题,制定事务所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改制后的事务所股权不能外部转让,当注册会计师调离事务所、超龄或其他原因离开事务所时,其股份只能内部转让给其他执业注册会计师。
  四、改制后事务所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会计师事务所”,不再使用“审计事务所”字样。禁止使用国名、地名、部门名作为事务所名称,如“中国”、“××市”、“××部门”等。事务所应有自己的专有名称,如“喀什兴业会计师事务所”,“兴业”是事务所的专有名称,“喀什”是事务所工商登记必须冠以的地域名,但“喀什”后边不能加“地区”、“市”或“县”的字样。
  五、在事务所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其他等类似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工程造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税务师等,可以作为出资人。
  六、事务所职龄内在编人员的人事关系必须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凡在乌鲁木齐地区设立的事务所,无论原挂靠单位是何部门,其职龄内在编人员的人事档案均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事务所的职龄内在编人员的人事档案交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事务所职龄内在编人员的党、团、工会、妇联等关系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七、通过脱钩改制,促使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对于同一市、县设立的若干个达不到办所条件的事务所,在脱钩改制期限内,应积极采取联合、合并等方式,以达到办所条件。
  八、对于边远县设立的事务所,如联合或合并后仍达不到办所条件的,其办所条件可放宽到有3名专职职龄内注册会计师、10万元注册资金。
  九、凡有挂靠单位的事务所必须于1999年7月31日前提出脱钩改制方案,报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1999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否则按规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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