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师
(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师
(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协字(1999)37号)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一并转发、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务所脱钩改制是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在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性。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有利于事务所健康发展出发,妥善处理好事务所人员安排、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问题,支持、帮助事务所搞好脱钩改制工作。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
1999年5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师(审计)
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
(财政厅、审计厅、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兵团财务局)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加快我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的合伙制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其设立条件参照下列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1993)财会协字第110号)、
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和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