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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在办理施工手续前,应签订统一印制的《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并持正式签订的合同(一式三份)到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审核备案和办理《武汉市生产、使用商品混凝土核准通知单》。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商品混凝土市场指导价格,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预结算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签订供应合同的价格依据。
  供需双方必须遵守本市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严禁暴利、无理压价等不正当经营活动。
  第十条 对于紧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连续浇筑5000立方米以上混凝土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服从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的协调、调度。生产、使用特种混凝土和强度等级在C60(不含C60)以上的混凝土,需有关科研部门提供可靠数据并报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应注重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的科技水平和降低建设工程成本。施工监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情况纳入监理内容。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与使用,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省、市标准、规程、规范和要求。按规范采取的交货检验试样检验报告,是评定商品混凝土强度的依据,并与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一起,作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混凝土的科技含量。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须经市建委审查、批准。自动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不高的混凝土搅拌站(厂),不予批准建设和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由市建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章未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按《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罚;
  二、施工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对项目总监(监理负责人)处以警告。施工监理人员一年内被警告二次,取消其监理资格。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一年内被警告累计五次,降低其资质等级一级;
  三、在《施工任务手册》上注明违章事实,并按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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