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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建设有关局、各区建委、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市建委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建委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胶凝材料、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市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建设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机构,均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商品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承担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建委实施的处罚,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实施;各区建筑管理站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凡混凝土结构工程,砖混结构建筑工程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混凝土浇筑量在10立方米以上,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一次混凝土浇筑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东西湖区应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其余有条件的区应逐步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混凝土运输车辆不能驶入,或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等,事先由建设单位写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申请报告,经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现场勘察核实批准后,方可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七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混凝土生产单位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供应的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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