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者索取发票
未果举报有奖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9]250号 1999年5月13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消费者索取发票举报有奖措施的实行,现就举报有奖的奖金来源及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消费者索取发票举报有奖的受理、查处等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举报税务违法案件保密工作的通知》。
二、对拒开发票户的处罚标准应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视拒开金额的大小、情节的轻重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消费者索取发票未果举报查处后的奖励标准和奖金办理程序,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赣国税发[1999]5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要求的操作规程执行,所支付的奖金从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立的“举报奖励基金”中支付。
四、做好消费者索取发票未果举报查处工作中有关资料的记录、整理和保管工作,确保每项举报查处工作资料的完整,真实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