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金使用范围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其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二)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及外资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举办合资项目;
(三)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兴办农业产业化项目、乡镇企业园区项目;
(四)支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名特优新产品和生产传统手工艺产品;
(五)支持生产农用生产资料或者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
(六)发展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乡镇企业;
(七)支持乡镇企业职工的教育和技术培训;
(八)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
六、发展基金运用方式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运用可采取入股、联营、有偿使用等方式,政府资金可部分用于贴息或依法为乡镇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有偿使用收取的占用费标准,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为保障基金的安全,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基金使用单位约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构等有关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只要履行了合法的借款手续,应予以保护。
七、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以年终会计结算统一时间为准,按照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当年经济效益确定分红率,不得事先确定分红率。在收益分配中,要正确处理积累与会分配的关系,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效益较好的年度要提取任意公积金。政府拨付资金的收益,用于增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不得用于分配。
八、基金的监督管理
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要严格内部管理,认真执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分别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具体运作,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对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运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来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本细则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