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渝办发[1999]39号转发 1999年5月28日)
为切实贯彻执行《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扶持乡镇企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坚持权责一致,实行年终分红,可内部转让。
二、管理机构设置
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经过清理整顿后,资产大于负债的,更名为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组织和管理。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的更名,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只能设立一个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三、发展基金组成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的规定,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资金;
(二)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收增长部分的10%-15%;
(三)有条件的地区从乡镇企业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金;
(五)本级财政过去直接扶持乡镇企业的预算内周转金,划转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六)清理整顿乡镇企业投资公司过程中,存款化股金转为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金,一并纳入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
(七)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
四、基金股权办理
清理整顿中转入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资金和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规定范围的资金,均可在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入股手续。股金价格根据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确定。办理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入股手续后,不得退股,但可在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入股1年后,也可由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回购。基金股权证持有者,可凭股权证在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借款,也可以持股权在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实体项目中投资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