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
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价格与收费政策的通知
(粤价[1999]138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了促进我省个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现就有关价格与收费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整治收费,落实收费整改措施,减轻个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
1、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对个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收费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对中央和省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要认真查对,凡是项目名称相似、管理及服务内容相同的收费都要坚决取消。
同时,要重新审核现有涉及个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对不合法和不合理、没有管理服务事实的收费要取消;重复收费要合并;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降低。对现有的不利于个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平竞争的价格、收费政策要进行修改。要坚持收费年审和企业负担收费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收费上存在的问题。
2、严禁以基金、集资、资金、补偿金、押金、保证金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名目出台实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加大对擅自立项定标准收费、提高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只收费不服务、拒不取消或纠正违法收费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3、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基层的乱收费。要将多年治理乱收费工作所形成的好的做法、制度、措施等落实到基层。一方面要加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让基层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了解收费管理政策、法规,增强依法收费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基层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帮助基层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机制,落实收费行为规范,严肃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4、认真清查各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转由中介组织代办并从中收取中介服务费,要落实谁委托谁交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
5、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当地公布取消的收费或调整的收费政策,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并确实停止收费或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中央和省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也不得更换名目、手法或费种继续收费。
二、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管理形式,提高管理透明度。
1、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属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的,个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定价自主权。任何部门包括价格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放开的价格实行定价管理,但物价部门可应企业要求,开展成本鉴证、价格认证等价格事务工作,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信誉。属政府定价的,实行优质优价,新产品新价格。适当放宽在我省生产的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含我省生产获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和科技含量较高的生物制品);对普通药品实行GMP系列和非GMP系列两种价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