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当前劳动争议仲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9年6月2日 陕劳发[1999]222号)
各地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今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双方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和各类劳动争议的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证和企业离退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 (国发办10号)、《
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陕再就办字[1998]008)的精神和《
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
四条、第
三十四条规定,现就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下列下岗方面劳动争议应予受理
1.职工因下岗问题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2.下岗职工因履行再就业中心协议书发生的劳动争议;
3.下岗职工因生活保障费和原单位发生争议;
二、下岗的其他争议方面
1.下岗职工因履行原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受理;
2.下岗职工既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又未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后发生争议,应以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分类受理;
3.下岗职工和原单位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后发生争议,应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受理;同时,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方面因和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和企业因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应按不同案由予以受理。
三、企业改制方面
1.改制企业对不愿入股或拿不出资金而人不了股的职工,因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应按工资争议受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处理。
2.改制企业与原企业不在岗人员因劳动权利、保险福利等发生争议;改制企业与职工因原劳动合同变更、终止或重新签订等问题发生争议;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应予接收的职工拒不接收或是接收后又予以裁员发生争议等,应分别按不同案由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