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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涉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涉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9年6月15日 甬政发[1999]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省定涉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9)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公布第六批取消的12项涉企等收费项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宁波市第六批取消的涉企等收费项目:


  1、旧机动车市场交易费(交易市场管理费)
  2、企业单位人防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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