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固定资产净值: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低于40万元,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低于20万元,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10万元左右;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厂房建筑面积: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10平方米左右);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人员精干,物流有序,纪律严明,环境整洁,遵纪守法;
7、印制的产品达到合格品以上标准。
四、政策和要求
1、根据省委、省政府两办有关文件精神,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为甘肃省新闻出版局,各地、州、市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地、州、市的文化出版局(处)。
2、清理整顿期间,各地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新建各类印刷企业。整顿期间,已到期的“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暂不予换发,旧证延用至统一核换发证照阶段。
3、已建各类印刷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出租厂房、设备给非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印刷经营。要严格按印刷企业基本条件,清理淘汰被压缩企业的落后设备,淘汰的设备就地监督回炉销毁,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卖。一个单位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印刷企业的,要予以压缩,只允许保留一个印刷企业。
4、省内所有印刷企业要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于1999年5月31日以前到所在地(或县)级新闻出版部门接受审查,并如实填写《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不填调查表的视为自动弃权。
5、对经批准保留的印刷企业,要填报《印刷企业登记表》。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予以审批,重新核发“印刷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
6、对未按本《公告》要求接受管理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组织领导
省新闻出版局、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省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局,特设举报电话:(0931)8813529。各地、州、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成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出版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