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全省印刷业的公告
(1999年5月4日)
为了保证印刷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新闻出版署、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由全省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1998年12月至1999年10月期间对全省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目标
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非法印刷经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特别是要把查禁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作为重中之重;对印刷企业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和审批,压缩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结合清理整顿,打击制黄贩黄和制贩非法出版物以及盗版盗印的犯罪团伙,打击伪造票证以及制假贩假的犯罪团伙,有效遏制各种非法印制活动。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全省所有印刷企业,包括所有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含打字、复印)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及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
三、印刷企业的必备条件
(一)出版物印刷企业基本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4、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40万元,具备必要的出版物印刷及装订设备,必须具备1台以上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遵纪守法,生产有序,设备完好,环境整洁。
7、年出版物印刷产量标准:国家级定点企业不低于5万令,省级定点企业不低于2万令,许可证企业(非定点)不低于0.5万令;
8、产品质量标准:印制的产品达到合格品以上的标准,国家级定点企业每年必须有1种以上部优产品,省级定点企业每年必须有1种以上省优产品。
(二)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基本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