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利用供销合作社闲置资产
大力搞好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的通知
(渝府发[1999]31号 1999年5月12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现就利用供销合作社闲置资产,搞好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
目前,我市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严重不足,而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又存在着大量的房屋、仓库、院坝、货场等闲置设施,其开发潜力巨大。利用供销合作社闲置资产,大力搞好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既可盘活存量资产,又可搞活商品流通,繁荣农村经济,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一)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享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行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入场经营户,从进场之日起,每一年免收市场管理费,第二年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
(二)利用供销合作社闲置资产新建的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各类市场和商业网点,以及市场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新办经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三)对入场经营户,2000年12月31日前,经营饲料、农膜、化肥、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免征期满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及初级农产品的销售收入,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六)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村市场和商业网点,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决定》(渝委发[1997]40号)的规定执行。缴纳的营税、所得税3年内经批准后,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50%返还业主单位。
(七)供销合作社兴办集贸市场或其它类市场,规划、国土等部门要优先安排,并免征建设用地使用费。
(八)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要在贷款上给予大力支持。
(九)市场及商业网点招聘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办发[1998]7号)中所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